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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纪元期货)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2021〕4号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或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刘莎。
戴功斌,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董事长。
刘莎,女,1976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时任新纪元期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黄敏,男,1983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董事、副总经理。
张利芬,女,1968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时任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
杜娟,女,1977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财务负责人。
相恒宁,男,1985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时任新纪元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纪元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纪元期货、张利芬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戴功斌、刘莎、黄敏、杜娟、相恒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纪元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纪元期货违法向关联方提供借款
(一)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新纪元期货的关联方
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
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规定,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二)新纪元期货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的事实
2018年9月27日、11月26日,新纪元期货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1,100万元、5,600万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32.28万元。
在知悉上海邦投由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人褚家如通过微信群安排5,60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项;新纪元期货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敏在两次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并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及付款流程中签批;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利芬、财务负责人杜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
二、新纪元期货违法对外提供担保
(一)新纪元期货向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1.向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2月,新纪元期货设立“新纪元定增宝10号”“新纪元定增宝11号”(以下简称定增保10号、11号)资管计划,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认购的定增保10号、11号的收益权设立财产信托“大业信托·聚鑫11号”和“大业信托·聚鑫12号”(以下简称聚鑫11号、12号)。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是聚鑫11号、12号的优先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为15,896.6万元。2017年9月15日,新纪元期货向中安百联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2.向资管计划直接持有人提供《业务合作函》。2017年10月-2018年5月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购买其设立的“新纪元开元56号”“新纪元全权2号”资管计划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股份),购买“新纪元全权1号”资管计划的潘某某,购买“新纪元纪元母基金7号”等7只资管计划的章某某,购买“新纪元全权9号”资管计划的张某提供《业务合作函》。上述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总金额为27,400万元,新纪元期货通过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新纪元期货在资管计划逾期不能兑付后,向投资者及代销机构提供《承诺函》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享1号、2号、3号”和“智汇1号、2号”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恒天中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尊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2018年10月下旬,上述资管计划陆续不能兑付。2018年10月29日,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恒天明泽、恒天中岩提供《承诺函》,对恒天明泽代销金额67,320万元及恒天中岩购买金额10,000万元保证本金和收益。
(三)新纪元期货向沣沅弘集团作为劣后方参与信托计划的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
2017年12月29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设立“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宝洛计划),总规模25.11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由华宝信托募集,劣后级份额由沣沅弘集团子公司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购。
2018年1月-8月期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持有宝洛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金期货有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函》,承诺在沣沅弘集团不能按照本金加上12%左右年化收益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由新纪元期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业务合作函》涉及的优先级份额本金共计105,000万元。
上述《业务合作函》《承诺函》实质构成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相恒宁、张利芬、黄敏和总经理刘莎在《业务合作函》审批表上签批,相恒宁、张利芬和董事长戴功斌通过微信对《承诺函》进行了审核。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董事会材料、《业务合作函》《承诺函》等函件、情况说明、协议、公司内部审批材料、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借款事项,黄敏参与决策并在合同用印和付款流程中签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张利芬、杜娟在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参与审核且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作为资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公司不是对外担保事项的违法主体,对外担保系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大股东指示实施,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局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二、公司当前经营困难,风险监管指标面临较大压力,请求按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新纪元期货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坚持独立经营、规范运行,导致对外担保违法行为的发生。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明令禁止的期货公司违法行为,是否受大股东指使,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与其他股东是否遭受损失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均不影响公司违法行为的成立。二、我局根据新纪元期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量罚适当,新纪元期货未提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综上,我局对新纪元期货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张利芬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其在借款合同用印审批流程中签批系被动实施的行为,对创新业务了解不够,对《业务合作函》的性质认识不清,存在过失,但不存在主观故意,请求保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经复核,我局认为:张利芬作为新纪元期货的首席风险官,未能坚持应有的职责操守和专业素养,依法有效履职,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且参与了公司违法事项,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形,我局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量罚适当。张利芬未能提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纪元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并处以64.56万元罚款;
(二)对戴功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刘莎、黄敏、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四)对杜娟、相恒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褚家如另案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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