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艾梅,女,1971年7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艾梅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艾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
二、艾梅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艾某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
艾某与胡某为小学、初中、高中同学,二人2017年时分别为班级在昆明同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平时联系、聚会较多。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共同参加2017年5月12日的同学聚会,聚会上,胡某向艾某泄露了案涉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艾梅与艾某存在接触
艾梅是艾某的妹妹,李某晖是艾梅的丈夫,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后的周末的一天,艾某借住在艾梅、李某晖家里,当天艾梅、李某晖均在家。艾某、艾梅当天聊到炒股,谈到易见股份。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艾梅交易“易见股份”
艾梅控制“艾梅”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23,000股,买入金额298,305.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7年9月4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6,982.36元。
(四)内幕信息公开前,艾梅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艾梅”账户没有交易过其他证券。艾梅在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前的周末与艾某接触后,“艾梅”账户随即于5月15日集中、单笔大额买入“易见股份”,5月16日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艾梅”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艾梅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艾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艾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艾梅违法所得6,982.3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