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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正明、顾晓红)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2020〕10号

当事人: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邮电),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晨新村,法定代表人陆正明。

陆正明,男,1953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时任中讯邮电董事长、总经理。

顾晓红,女,1973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时任中讯邮电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讯邮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30日,中讯邮电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在第十节“财务报告”部分披露了审计报告。披露信息显示,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了“北京永拓审会字(2017)第305196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注册会计师为王波、刘珺。中讯邮电还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列示了审计报告正文。经查,永拓所未曾出具上述审计报告,该报告系冒用永拓所名义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

中讯邮电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非公办法》第六十条及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情形。陆正明时任中讯邮电董事长、总经理,顾晓红时任中讯邮电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陆正明、顾晓红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永拓所相关说明及举报材料、相关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讯邮电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陆正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对顾晓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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