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二是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大事项;三是营业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严格落实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重大事项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反映上述事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