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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      作者: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二是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大事项;三是营业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严格落实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重大事项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反映上述事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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