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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小伟、郭晓鸣)

发布时间:2021-05-25     来源:      作者:    

   〔2021〕8号

  当事人:赵小伟,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郭晓鸣,女,1981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小伟、郭晓鸣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小伟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郭晓鸣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小伟、郭晓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赵小伟先后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华路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扬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任职。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郭晓鸣先后在国融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大道东证券营业部任职。涉案期间,赵小伟、郭晓鸣具有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
经查,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赵小伟、郭晓鸣共同使用荣某某证券账户(资金账户03800000******,沪市股东代码A174******,深市股东代码0061******)进行股票交易。其中,赵小伟使用该账户买卖国电南瑞、保税科技等23只股票,总成交金额为450.238975万元;郭晓鸣使用该账户买卖合肥百货、海特高新等37只股票,总成交金额为917.8828万元。二人共同使用该账户实施的股票交易共计亏损16.6752万元。
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赵小伟使用赵某某证券账户(资金账户076000******,沪市股东代码A126******,深市股东代码0161******)、林某某证券账户(资金账户0380000******1,沪市股东代码A502******,深市股东代码0138******)、梅某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03800000******,沪市股东代码A349******,深市股东代码0157******;信用资金账户03800000******,沪市股东代码E040******,深市股东代码0604******)、费某某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03800000******,沪市股东代码A559******,深市股东代码0150******;信用资金账户03800000******,沪市股市代码E045******,深市股东代码0604******)、高某证券账户(资金账户03800000******,沪市股东代码A764******,深市股东代码0162******)、杨某某证券账户(资金账户076000******,沪市股东代码A127******,深市股东代码0150******)等6个账户,共计买卖东方财富、三丰智能等148只股票,总成交金额为25980.7645万元,共计亏损74.9797万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证券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郭晓鸣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荣某某账户一直系郭晓鸣父亲操作,期间曾交由赵小伟操作,郭晓鸣从未控制过荣某某账户。
经复核,我局认为:我局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荣某某账户交易记录等认定郭晓鸣操作荣某某账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郭晓鸣称荣某某账户系其父亲操作、自己从未控制,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郭晓鸣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小伟、郭晓鸣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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