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S_AUTOADD_1618363758208 P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6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6px; FONT-SIZE: 10.5pt}#TRS_AUTOADD_1618363758208 TD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6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6px; FONT-SIZE: 10.5pt}#TRS_AUTOADD_1618363758208 DIV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6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6px; FONT-SIZE: 10.5pt}#TRS_AUTOADD_1618363758208 LI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6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6px; FONT-SIZE: 10.5pt}#TRS_AUTOADD_1618363758208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6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6px; FONT-SIZE: 10.5pt}/**---JSON--{"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div":{"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肖永明、曹邦俊、肖瑶、吴卫东、李凯、刘威、王一诺:
经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5月7日和2018年7月17日,你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借用你公司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将支付的款项合计9,200万元划转至指定银行账户,最终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2016年至2020年4月30日,藏格投资及其关联方以占用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余额86,501.4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余额95,701.4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肖永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吴卫东作为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威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通过“保兑仓业务”为客户融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发生额222,823.28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肖永明作为时任董事长、曹邦俊作为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你公司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曹邦俊作为公司董事长,肖瑶作为公司总经理,李凯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王一诺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藏格、曹邦俊、肖瑶、时任公司董事长肖永明、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一诺以及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刘威、李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