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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赵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赵轶:

   你作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28.94%降至23.74%,持股变动比例达到5.2%。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2021年2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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