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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张某,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1月12日,中毅达独立董事发布《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称四名独立董事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并提示了关于公司失联的风险。此后,中毅达相关公告均以独立董事的名义发布,直至中毅达完成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4日,中毅达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张某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完成了中毅达的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5日,中毅达发布《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第七项议案要求公司印章证照和财务会计资料的任何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的侵占主体,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及各类公司财产。

2019年4月1日,中毅达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声明公司公章、财务章等一切公司印鉴作废并申请新的公司印鉴的议案》《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采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获得公司会计资料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间,中毅达多次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年报工作的进展、获取编制年度报告所需的公章证照、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的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在相关公告中,中毅达称为追回财务会计资料,中毅达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开展了调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中毅达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中毅达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中毅达相关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4日,张某任中毅达董事长期间,未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未及时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推进安排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且较长时间处于无法联系状态,亦未采取与其董事长职务相匹配的合理措施,推动年报编制、披露工作向前发展;在其被免去董事长职务时,也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张某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行为与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其出于朋友关系帮忙担任中毅达董事长,未收取公司费用;二是其本人一直在住院,并不知情公司的其他事情,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张某作为中毅达时任董事长,应当勤勉尽责,关注、推进安排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按规定进行相关交接,督促中毅达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其提出的不知悉公司情况正是其不关注公司情况、未勤勉尽责的体现。未领取报酬也非免责的理由。同时,其本人也未能提出在积极督促中毅达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事项上尽到了与其身体状况相当、必要适当的注意义务、已切实勤勉尽责的证据。综上,对张某的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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