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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茹慧、张洪涛:
经查,你们在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创三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报告文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01—03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系数选取方面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错误。收益法毛现金流预测表中,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使用错误;2021年及以后年度未考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是折现系数计算错误。营创三征2019年、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2021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25%。收益法净现金流预测表中,2021年及以后年度使用的折现系数,直接采用25%所得税率对应的税后折现率,未考虑各年度税率差异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应收票据贴息方面
收益法毛现金流预测表中,将应收票据贴息作为利息支出予以加回,但在预测营运资金时,应收款项周转率计算中未扣减贴现的应收票据金额。营创三征应收票据融资金额较大,影响资本结构,你们在确定资本结构中的特有风险收益率时,对应收票据贴息事项影响考虑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评估程序实施方面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底稿中未见回函差异原因分析,未见回函情况统计表。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工作底稿记录方面
一是简单将资本性支出等同于历史的折旧与摊销额,未根据企业未来的资本性支出预测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和分析。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率的选取、产品销售价格和机器设备购置价格的来源和合理性分析不足。三是对个别假设缺少合理性分析。四是未对其他手续费、汇兑损益、利息收入进行预测,未记录原因。五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缺少委托方签订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十一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五、评估假设披露方面
评估说明中“假设企业三聚氯氰的生产在2018年基础上稳定产出,可按企业计划实现最大产能”,该假设未在评估报告中评估假设部分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