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通知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6),并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经营类型
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的金融企业经营类型主要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共计6大类,具体经营类型为:
(一)银行类:101.政策、开发性银行;102.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03.股份制商业银行;104.城市商业银行;105.农村商业银行 106.农村合作银行;107.农村信用合作社;108.民营银行;111.村镇银行;112.农村资金互助社;113.贷款公司;115.外资法人银行;116.所有权属中国的境外银行;117.住房储蓄银行;121.信托公司;122.财务公司;123.金融租赁公司;124.汽车金融公司;125.货币经纪公司;126.融资租赁公司127.消费金融公司;131.小额贷款公司;132.商业保理公司133.典当行;14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142.理财子公司;199.银行其他。
(二)证券类:201.证券公司;20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3.期货公司;211.投资咨询公司;212.基金专户子公司;299.证券其他。
(三)保险类:301.政策性保险公司;302.保险集团公司;303.人身保险公司;304.财产保险公司;305.再保险公司;306.健康险公司;307.养老保险公司;3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12.保险经纪公司;313.保险代理公司;314.保险公估公司;399.保险其他。
(四)担保类:401.融资性担保公司;403.再担保公司;404.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405.政府性再担保公司;406.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99.担保其他。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5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02.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 :601.金融控股集团公司;701.私募基金;702.市场保障基金;711.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799.其他金融机构;801.主权财富基金;999.其他。
所有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开展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应包括合并数、母公司本级数和下属各级子公司数;金融企业无子公司的报送本级单户数。
二、有关报送要求
(一)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区财政局
请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市国资委、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系统内(含受托管理企业)纳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做好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填报工作,统一归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形成本系统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材料后,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审定的财务决算材料正式行文函至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统一归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形成本区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材料后,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审定的财务决算材料正式行文报送至市财政局。
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函至或报送的财务决算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纸质版文件:财务决算材料应报正式文件,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需按给定的模板格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表、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排列。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仅部门汇总数据即可,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
2.电子版文件:提供经汇总后的各金融企业数据(jio格式文件,包括分户数据)和分户报告(打包发送);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或区财政局的汇总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北京金控集团的母公司除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本级和合并口径财务决算材料外,还需提供剔除单独进行绩效评价子公司(企业)数据后的合并口径的绩效评价报表材料(该口径数据需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最后部分进行重点说明,并将相关绩效评价数据报表按要求履行签字、盖章程序后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报送)。
(二)直报金融企业
其他未纳入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报表工作范围的金融企业,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电子版财务决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8月15日前,以市财政局审定返还的数据为准,向市财政局报送纸质版财务决算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分析报告。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调整事项、加减分申请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4.以上财务决算、保值增值情况、绩效评价等所有报表(含零表)需报送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共两套(均A3纸打印),其他文字材料、证明性材料等用A4纸打印(仅需合并口径),并按规定完成相关签字、盖章事项,否则无效。
5.凡规定须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
三、其他事项
(一)市财政局将于5月上旬择期组织财务决算报表集中验审会,请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携带财务决算材料参加,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均为单机版,数据处理软件(光盘)和用户操作手册同时配套发送给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单位亦可登录邮箱下载安装软件(邮箱名称:bjsczjjrc@126.com,登录密码:bjsczjjrc01)。各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电子版数据请发送至邮箱:panguoyuan@czj.beijing.gov.cn。
(三)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分档次予以通报。
附件:1.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2〕146号)
2.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2〕147号)
3.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2〕148号)
4.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2〕149号)
5.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2〕150号)
6.财政部关于编报202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2〕151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