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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      作者: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

2021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3)称,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88.66万元—18,747.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9.5万元—6187.98万元。2021年3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称,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74.86万元—-42,533.3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184.02万元—-61,042.5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326%—-384%以及-1086%—-16847%。你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2020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三节第四部分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披露为不适用,没有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三节第十四条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董事会秘书赵立国以及财务总监金庆丰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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