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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江涛)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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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号

当事人:陈江涛,男,1961年11月生,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江涛持股信息变动未及时披露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江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方信托·恒生一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恒生一号)证券账户减持“旋极信息”,陈江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恒生一号是陈江涛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陈江涛享有恒生一号投资“旋极信息”的收益、承担损失,并拥有该部分“旋极信息”的表决权。陈江涛实质上通过恒生一号增持“旋极信息”,实际持有该部分股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恒生一号证券账户自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旋极信息”28,046,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6%,导致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旋极信息”比例超过1%。陈江涛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10日,上市公司查阅股东名册时知悉上述减持事项,并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相关信息。

二、陈江涛转让徐州中天涌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中天涌慧)股权间接减持“旋极信息”,陈江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徐州中天涌慧持股占“旋极信息”总股本的1.69%,为陈江涛一致行动人。陈江涛持有徐州中天涌慧88.89%的股权。

2020年5月12日,陈江涛将其持有的徐州中天涌慧股权全部转让。股权转让后,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旋极信息”减少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超过1%。陈江涛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5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旋极信息相关公告、信托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档案、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陈江涛超比例减持“旋极信息”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陈江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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