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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徐某丰,男,1983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徐某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某丰违法事实如下:

自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4日,徐某丰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此期间,徐某丰实际控制使用“徐某杰”分别于海通证券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中泰证券上海赤峰路营业部、湘财证券上海陆家嘴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买卖、持有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37,783.05万元,涉案交易累计为亏损。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徐某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徐某杰”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徐某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徐某丰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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