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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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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号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你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7亿元。2019年12月17日,你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但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诉讼具体内容。此外,2019年12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中原银行撤诉并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豫01民初2358号),而你公司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称“目前,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的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021年2月27日,你公司在《重大诉讼公告》中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益利)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你公司及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诉至法院事项,要求武汉公司偿付本金13亿元及利息、罚息等。经查,你公司2021年1月28日已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但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诉讼具体内容。

此外,根据武汉公司与中英益利达成的协议,武汉公司应按协议分期偿还本金,但武汉公司自2020年10月23日及之后未按约定偿还相应款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应情况。

3.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后续进展

2020年11月25日,你公司在《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中称,拟以6,283,087,032.83元的价格受让杭州陆金汀持有的武汉公司3,003,317,490股股份,并规定受让方应当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目标股份转让价款。你公司在到期未完全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未及时公告披露该进展情况。

4.未及时披露民生证券股权被冻结事项

2021年7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民生证券协助执行对你公司持有的民生证券部分股份予以冻结的事项。你公司知悉后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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