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道荣,男,1956年12月出生,华仪电气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陈孟列,男,1984年1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孟列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陈道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气通过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经过多道划转,最终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3.2亿元,余额11.41亿元。其中,2017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52亿元,期末余额2.52亿元;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33亿元,期末余额6.56亿元;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7.35亿元,截至调查日余额11.41亿元。迟至2019年11月25日,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披露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华仪电气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华仪电气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10.875亿元。其中,2017年担保发生额2.58亿元,2018年担保发生额8.295亿元。华仪电气上述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018年及2019年,华仪电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其中,包含于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2.36亿元,其余用于华仪电气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华仪电气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公司自查报告、审计机构核查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担保协议、银行资金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孟列知悉、同意并参与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筹划、授意并指挥他人从事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孟列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系受他人指使。其二,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统领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且有立功表现。其三,通过归还占用资金、积极应对诉讼仲裁、加强内控管理等方式,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其四,积极推动公司发展。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请求从轻、减轻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华仪电气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陈孟列作为董事长、总经理,虽未积极筹划推动,但知悉、同意并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未能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未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华仪电气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申辩人提出的如实交代并配合调查是其法定义务,维护公司利益是职责所在,推动公司发展与本案无关。我局在认定责任及量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并对实际控制人及申辩人的责任进行了区分。综上,我局对陈孟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道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陈孟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