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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3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徐茂栋,男,1967年12月出生,时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步森股份董事,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7号)。现公告期满,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10月27日,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金融中心”)与借款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及步森股份等6名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德清金融中心借款1亿元,6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直到2018年6月5日才在“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中公告了该笔对外担保事项。

  2019年2月,步森股份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步森股份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6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3日,步森股份在“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中披露步森股份与德清金融中心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步森股份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中心3,000万元,德清金融中心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赔偿责任。

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9月7日,步森股份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签订《保证合同》,为天马股份向前海汇能的最高额1亿元借款(实际发生借款3,000万元,已归还500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直到2019年8月27日才在“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中披露了该对外担保事项。

  2020年5月,步森股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91民初316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的2,500万元借款本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决议或会议记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徐茂栋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组织、策划、指派非上市公司人员轮流管控步森股份公章,致使上市公司公章管理长期处于不受控状态,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上市公司违规为天马股份向德清金融中心的1亿元借款、向前海汇能的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且未及时披露,为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徐茂栋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对于步森股份及本案其他责任人员,我局已在〔2020〕7号、〔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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