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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邓迪)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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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号

  

当事人:邓迪,男,1981年4月出生,北京太一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一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邓迪操纵“太一云”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邓迪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邓迪控制证券账户情况

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邓迪实际控制“邓迪”“环球汇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汇富)”“北京银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悦)”“北京银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岸)”“范某燕”5个证券账户(该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邓迪操作账户组中的“邓迪”“环球汇富”“北京银岸”账户,杜某玲操作账户组中的“北京银悦”账户,范某燕操作账户组中的“范某燕”账户。账户组交易决策由邓迪完成,账户组交易资金来源于邓迪、范某燕以及邓迪向范某燕、杜某玲筹借的资金。

二、邓迪利用账户组操纵“太一云”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股转系统公告〔2019〕183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符合“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邓迪作为太一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使太一云进入创新层,在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共60个交易日,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太一云”,影响“太一云”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太一云”132,789股,累计买入金额1,228,705.55元,累计卖出“太一云”6,800股,累计卖出金额66,803元,成交量占该股总成交量的54.64%。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流通股数量占“太一云”流通股本比例均超过64%,最高达到65.53%。

  (二)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均发生交易,占总交易天数的100%。账户组当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50%的有50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83.33%;超过60%的有41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68.33%;超过70%的有36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60%;占比为100%的有34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56.67%。

账户组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采用连续交易方式拉抬和维持太一云股价,使收盘价大幅上涨或回升至符合市值标准的成交价。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总申买148笔,其中以高于行情价申买笔数107笔,占比72.30%;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买笔数137笔,占比92.57%。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有57个交易日参与收盘成交,占60个交易日的95%;账户组收盘成交市场占比超过50%的有54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90%;账户组收盘成交市场占比为100%的有53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88.33%。

以账户组2020年3月23日的交易为例:在14点08分,账户组以15元的价格申买1,000股,当日最近成交价为7.19元,行情揭示的虚拟成交价为7.18元,账户组申报价格较最近成交价高出108.62%,较虚拟成交价高出108.91%,最终以9.73元成交并形成该日收盘价,当日股价上涨18.66%。

  (三)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太一云市值由2.69亿元上升至6.68亿元,股价累计涨幅达148.12%,期间股价最高涨幅为649.37%,股价涨跌幅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份指数偏离值为145.56%。

截至2020年9月11日,账户组持有“太一云”对应余股92,289股,交易“太一云”合计亏损100,961.2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邓迪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邓迪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当事人因不熟悉交易规则违法,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恶意,不是为了套利而交易;第二,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对当事人交易行为进行提醒,没有履行职责;第三,本案行政处罚过重,理由为: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旧《证券法》交替期间,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没有主观恶意,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良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邓迪为使太一云满足创新层挂牌公司市值标准,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太一云”,使得太一云市值由2.69亿元上升至6.68亿元,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

第二,当事人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他人提示与否,与本案无关。

第三,邓迪为使太一云进入创新层实施操纵行为,侵害、扰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跨越新旧《证券法》的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邓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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