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主持,科技监管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了2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二是证监会批准开展国际铜期货交易(以上详见官网要闻及公告栏目),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我们注意到,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是首次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可否介绍下证监会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备案管理的背景?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下面由我简单介绍下有关情况。证券期货市场的安全平稳运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系统。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的应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成为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同时,其安全问题和规范问题也备受关注。新证券法第160条规定了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该规定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作为一项制度明确下来,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我们会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坚决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以此为抓手,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促进行业科技发展。
2、问:请问哪些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纳入备案管理?证监会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备案工作将于配套规则发布后正式启动,我们会以此为契机,建立监管部门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对接机制,摸清行业底数。适用范围方面,除了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运维等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外,还包括提供新型科技服务的机构,具体可以查看证监会52号公告和本次发布的适用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按照以下原则开展行业科技监管工作。一是坚守安全底线,着力防范化解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二是提升技术成熟度,保障证券期货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三是鼓励规范创新,平衡好风险防范和创新发展的关系。
3、问:请介绍一下如何通过财务顾问机构有序规范备案,保障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答: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由审批改备案的新要求,我会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为做好财务顾问机构备案工作,我会于日前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明确了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程序和有关监管要求。
财务顾问机构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业意见。财务顾问机构的执业质量,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质量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从境外看,财务顾问业务在香港仍属持牌业务;从境内实践看,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业务均由证券公司承担,部分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业务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其他机构较少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障财务顾问机构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市场实际,现阶段考虑暂由具备相关展业经验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考虑到其他类型主体也提出了财务顾问机构备案意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将对这些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能力进行评估,研究稳步扩大展业机构范围,确保财务顾问业务规范开展、风险可控。
同时,证券交易所结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对财务顾问机构及业务的自律监管;引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审慎选择财务顾问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将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纳入会员自律管理,指导相关机构规范运作。我会将强化财务顾问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会将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适时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指导交易所建立健全相关业务规则,做好财务顾问机构备案和业务监管工作。
4、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提到,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近日,刘鹤副总理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年会的致辞中,又专门强调要增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请问,未来信息披露制度会如何改革和完善?
答: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定义务。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为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原则规定,鼓励自愿性披露,完善临时报告事项,压实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等。同时统筹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对照梳理,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完善信息披露导向,持续优化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完善定期报告等编报规则,增强监管规则的系统性、易理解性、可操作性,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
5、问:近日,白云山股价因释放“板蓝根对新冠病毒体外抑制有效”的信息而出现迅速拉升,有媒体质疑涉嫌操纵股价。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我会已关注到部分媒体关于白云山复方板蓝根颗粒体外研究结论的报道。公司已于10月19日发布澄清公告,并做风险提示。根据公告,有关媒体报道所涉及的相关结论只是针对合营企业白云山和黄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复方板蓝根颗粒开展的抗新型冠状病毒体外筛选的实验结果,后续还需对该产品开展进一步相关工作,相关工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我会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6、问:请问科创板股票纳入沪股通标的是否有明确时间表?
答:科创板自去年顺利推出后,运行平稳,上市公司已近200家。境外投资者对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表示较强的兴趣。我们认为,科创板纳入沪股通标的,有利于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引入国际长期投资者,促进科创板稳步发展,是一件多赢的好事。
根据沪港通现行业务规则,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份股及A+H股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依规应纳入沪股通标的。由于科创板在交易安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与上交所主板制度略有差异,目前沪港两所正在抓紧就科创板股票纳入的具体安排进行磋商,力争科创板股票尽快依规平稳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