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继2019年1月出台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之后,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证券群体性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条件日益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今年3月新《证券法》的实施,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直接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并在诉讼成员范围的确定上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开创了代表人诉讼的新形式。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以及涉科创板相关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法院,结合证券纠纷的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代表人诉讼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代表人诉讼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的新探索。上海金融法院将认真实施并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各项内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